企业注销时的清算所得还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吗?
问题描述:企业现在要注销,有一笔其他应付款无法偿还,如果转入营业外收入,是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何区分正常经营期间和清算期间,如果我到税局办理清算之前,把其他应付款计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清算所得能否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呢?我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企业清算,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终止,不再持续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务上,具体的清算期间开始时间应该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清算备案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小微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终止经营活动前满足税法规定,是可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十八、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综上所述,贵公司如果确实有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建议在进行清算前的经营期间按照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以便在经营期间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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